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声誉及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形式(非脱产)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在读期间无代考、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80分)及以上,且通过答辩。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CET),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3.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在申请学位时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经查实,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存在由他人代写、剽窃、伪造、篡改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存在冒名顶替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毕业证书行为者;
(四)超出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期限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并提交《广州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继续教育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初审。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外语水平、遵纪守法及学术道德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汇总。
(三)分委员会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相关专业所属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委员会复核与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并以表决方式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公示与颁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规定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严明。对于在学位申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广东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广州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商教字〔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