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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在广州商学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形式) 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资格、身份信息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 出国、参军或其他特殊原因,可在报到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 2.5 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最短修业年限为 2.5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中断学习时间)为 5 年,学生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九条 新生及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原则上采用闭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课程作业、设计、调研报告等形式。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 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组成。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期末考核的,应在考前按规定程序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参加后续补考。无故缺考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长发展、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后在校学习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未转过专业;

(四)符合转入专业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转专业办理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转专业后须补修所缺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批次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须经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或停办,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退学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难以联系的,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广州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审核通过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结业后一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一次未合格课程的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信息注册与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在校期间个人信息变更的,须提供合法有效证明。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以作弊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注销。

第三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26 级学生开始实施,2025 级及以前年级学生按原《广州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广商教字〔2018〕31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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